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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对策的提案

情况分析
  近年来广州经济新动能发展迅速,“互联网+”相关服务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直播电商、现代物流等新业态领域的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带动新就业形态在广州持续发展壮大。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调查样本数据显示,广州2020年依托互联网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占调查就业人口的比重为6.7%,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新就业形态已成为稳就业的重要渠道,正成为广州就业的“蓄水池”。
  一、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是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四是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据此定义,我市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一)我市在册灵活就业人员呈“两高一低”的特征
  截至2021年7月底,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在册总人数(含参加灵活就业社保人员和灵活就业登记人员)为38.24万人。分析发现,相关人群呈“两高一低”:本地户籍占比高(85.52%)、年龄偏高(45岁及以上占66.08%)、学历偏低(高中学历及以下占81.75%)。
根据“七普”数据,广州市劳动年龄人口中来穗人口为主体。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在册者本地户籍占八成以上,说明应尚有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就业登记,或未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其间原因值得深究。
  (二)灵活就业人员中电商平台、外卖送餐、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领域占比大
  根据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相关部门的数据,估测广州市从事电商平台、外卖送餐、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领域的新灵活就业人员约28.4万人,其中电商人员约5万人,外卖送餐人员超过8万人,邮政快递5.4万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网约司机数量约10万名。
  二、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情况
  广州放开了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开展了一系列探索:一是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试点,试行推进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二是配合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三是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指引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争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投诉或举报,指引通过调解、工会和行业协会等途径解决。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还存在着“政策供需不对等”的问题:
  (一)政策供给方面,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尚存在一定困难
  按照国家、广东省统一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对象覆盖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也已经开始试水。截至2021年6月,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33.07万名。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纳入保障。因此,外卖小哥等群体遭遇意外事故时,保障不到位问题时有发生。目前,广州作为试点城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力争创出试点经验并推广。
  (二)参保需求方面,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比率较低,但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存在需求
  一是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不愿参、参不起”。由于参保负担相对较重、工作可替代性较高,大量灵活就业人员不愿缴纳养老保险这种不能立竿见影获得收益的险种。
二是对于工伤、失业等险种,却受现行法律法规所限,“想参加,参不了”。外卖骑手等群体的工作性质导致对工伤、失业等险种意愿强烈,但现行法律法规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灵活就业人员多为短期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多数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部分平台通过种种手段,将用人方式层层转包,规避劳动纠纷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平台)的不够主动、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导致这部分人员游离在社保网络之外。

具体建议
  三、建议
  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了就业优先,提出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建议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争取国家支持,授权广州开展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经验,适时制定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从更高站位、更高层次、更高规格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走在前列,为全国提供广州示范。
  (一)针对“劳动关系”探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推进灵活就业法律关系顶层设计,明确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的定义和范畴,完善平台与个人的法律关系。一是调整“有劳动关系才有社保”的政策思路,探索社保关系不与劳动关系挂钩。例如,无论职业性质、就业方式,所有劳动者凡由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均可享受工伤保险。二是探索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办法,以“劳动管理”为核心,以“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安排有酬劳动”为辅助,明晰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关系为“新型劳动关系”并纳入法律法规约束范围,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
  (二)厘清三方关系,制定灵活细致的参保政策
  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政府、主要用工方之一、灵活就业者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义务。一是厘清劳动关系,确定对应为企业方的用工主体(如平台)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同群体进一步细化政策,制定不同的缴费基数和费率。
  (三)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现方式
   对于已向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开放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拓宽缴费主体、降低缴费比例。而对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建议本着“先统筹纳入、后优化完善”的原则,探索具体纳入方式,打开制度大门。广州已作为试点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探索,但相对而言,政策试行办法的行政层级还比较低,缴费比例还尚未统一,均处于前期的探索阶段,需进一步深化完善。
  (四)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社保经办服务
  依附于互联网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往往变更频繁,流动性强,导致社会保险的登记、转移和接续等工作量大。为此,建议利用信息手段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获得感,提供职业培训等相关服务,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一是运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技术实现参保人群的数据采集、数据共享,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开通网上参保服务,简化流程,精准推送相关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信息、劳动纠纷信息、职业安全保障信息等,鼓励参加社保。二是定向推送职业技能提升服务,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府职业技能培训渠道和信息。三是定期抓取分析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分布、社保等数据,在部门间实现共享,为精准管理服务提供决策依据。